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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相关手续的通知

2021-05-21 15:33 来源: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点击次数:2256

各市(行署)、县(市)委组织部、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局、

档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组织部、教育局、人社局(人

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档案局,中省有关单位,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

就业政策,实现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龙江

市场化程度、增强我省发展活力、吸引留住更多人才”工作目标,

强化就业服务能力,方便毕业生有序流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

就业、高质量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

提出的“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简化有关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

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办理

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

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

发〔2014〕27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 号)文件精神,

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现将进一步简

化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取消非应届毕业生改派环节。从 2018 年 3 月 1 日开始,全

面取消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

简称“报到证”)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

“通知书”)调整改签环节,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用人单位

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

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报到和落户。

    2.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今后,各单位凡涉及到非应届毕业

生报到、落实编制和户口、计算工龄、保存档案、办理相关社会

保险关系、人事关系及档案转递等手续办理时,不再将转正定级

表、调整改派手续作为必备材料。

    二、办理时限

    1.应届高校毕业生界定为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的 6 月 30 日,

自毕业第二年的 7 月 1 日起为非应届毕业生,不再办理“报到证”

和“通知书”调整改签手续。

    2.毕业生应在“报到证”规定期限内按时到单位报到,相关

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按规定办理接收和就业相关手续。自派

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不去派遣单位报到的,按社会

待业人员办理落户、存档手续。

    三、补办“报到证”及“通知书”要求

    1.“报到证”或“通知书”丢失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 6

月 30 日可持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补发;

超过时限的持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及存

档单位情况说明补发《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档案中有“通知

书”的不予补发。

    2.毕业时未签发“报到证”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 6 月 30

日可持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毕业证、招生录

取手续及相关就业手续补发;超过时限的只签发《毕业生就业报

到证签发证明》。

    3.《就业派遣报到证》或《就业派遣通知书》丢失且无派遣

数据或派遣存根的,原则上不予补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

明》。若自我举证属实者可按规定给予补发。自证材料主要包括:

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补办申请;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存

档单位情况说明(证明缺少报到证和通知书);毕业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招生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存档部门公章);

同一录取三联单内任一同学报到证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人事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入职后第一份干部履历表复印

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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