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转递时是否需要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和《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 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0号)文件第二条“规范档案转出手续”规定,高校为毕业生转递档案时必须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上明确注明,“请按档案所列目录清单查收”,因此高校在转递毕业生档案时,须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和《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注:中等院校毕业生及往届毕业生档案在转递时应同样按照文件要求,出具以上材料。
二、《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需要放在档案内吗?
需要。按照《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第二条第六款:“畅通档案转递渠道”规定,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因此不要粘贴在档案袋外面。
注:《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需要学校相关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
三、若档案内无《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或《档案材料目录清单》,该如何处理?
(一)本省高校:若档案内无相关材料,须第一时间联系学校进行补办。如不配合补办,可以按退档处理;
(二)外省高校:一是及时与学校联系沟通,力争补办。二是如果学校坚持不予补办,则第一时间联系学生本人,与学生讲明政策,按容缺受理。实行“接收告知承诺制”,让学生签字确认后,予以保管。
四、《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转往单位名称填写错误,是否可以接收?
1.若“转往单位名称”仅个别字填写不正确,如将“黑龙江省人才服务中心”,填写为“黑龙江省人才中心”或“省人才”,可以给予接收;
2.若“转往单位名称”错误较大,如将“大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填写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可以联系学校重新出具。如不配合重新出具,可按退档处理。
五、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机构需要向学校出具调档函吗?
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机构无需对高校出具调档函。接收往届毕业生档案,可根据高校实际工作需要,通过黑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系统出具《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六、高校毕业生档案去向?
(一)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
(二)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
(三)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七、高校毕业生档案如何转递?
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渠道转出档案,严禁个人自带档案。高校严禁将档案交给学生本人。
八、高校毕业生档案材料内是否必须要具有身份证号和手机联系号码信息?
是的。高校毕业生档案材料内务必要有身份证号和手机联系号码信息。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机构收到信息不完整的档案材料,要联系学校补充完善。如学校不配合提供,可以按退档处理。
九、退学学生档案材料如何处理?
退学学生档案材料,不属于毕业生档案,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机构不予接收,若收到退学学生档案材料,按退档处理。学校不应将未毕业学生档案转递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机构。
十、学生研究生在读期间退学,档案如何转递?
退学研究生档案内若有本科及以前档案材料,可以转递至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机构。
十一、党员档案材料是放入毕业生档案中,还是单独邮寄至接收党组织关系的部门?
党组织材料是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建议放在档案中统一保管。可以给党组织关系接收部门提供党员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并标明“与原件相符”,密封后转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