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书记对就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创业就业政策宣传力度,促进创业就业政策快速精准直达基层一线,全力推动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双城区人社局全面梳理各项创业就业政策措施,形成《双城区人社惠企利民创业就业政策清单》,现向社会予以公开发布。 一、公共就业帮扶政策 (一)公共就业服务 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村转移劳动者、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等各类群体,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创业就业证办理、岗位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解答等公共就业服务。 办理地点:双城区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双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侧一楼就业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451—53169872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3、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创业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失业人员; 8、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9、烈属失业人员; 10、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11、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12、脱贫人口; 13、农村低收入人口。 办理地点:双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侧一楼就业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451—53169872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 (三)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地点:双城区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双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侧一楼就业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451—53169872 三、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 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000元。 (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在校及毕业 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 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带动 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再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就业,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内累计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年返贫动态监测范围标准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脱贫人口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奖励补贴。 办理地点:双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侧一楼就业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451—53169872 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面向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每介绍1人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办理地点:双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侧一楼就业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451—53169872 五、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所在高校进行申报。 六、创业担保贷款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地点:哈尔滨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科技支行 咨询电话:0451—53126612 七、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政策 (一)享受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 我省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八、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政策认定 (一)享受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认定 1、在我省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认定 在我省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办理地点:双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侧一楼就业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451—53169872 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支持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二)支持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三)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线下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个人25元/天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办理地点:双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就业科 联系电话:15146626595 十、五免一助政策 对就读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助”政策,即免学费、免鉴定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免服装费、享受国家助学金。脱贫家庭学生提供原建档立卡人员档案复印件,由就读的技工院校直接办理,其中国家助学金通过资助卡直接补给脱贫家庭学生(一、二年级学生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 十一、雨露计划政策 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农村脱贫家庭,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补助。由脱贫家庭学生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申请,补助资金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直接补给脱贫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