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申请以及证据材料齐全)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须向仲裁委提交: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劳动仲裁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证据材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请人应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仲裁请求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4、被申请人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联系电话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会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来源:富区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