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录
2024-06-27 15:40
来源: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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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吗?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2. 对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同时,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国家基层和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满 1 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9 —的通知》(黑办发
〔2017〕38 号)
对论文、论著等不作硬性要求,提高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要素的权重。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38 号)5.到基层项目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吗?国家基层和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 年内在参加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38 号)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38 号)7.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有什么样的职业发展空间?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地)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公开遴选。省、市(地)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38 号)8.到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何优惠政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 3 年内参加乡镇级、县级、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分别加 15 分、10 分、5 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再相应增加 2 分。在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 2 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享受项目生相关待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 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5 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高职(专科)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 号)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20 号11. 未来两年省内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计划是否有调整?未来两年,全省公务员每年招录人数保持在 10000 名左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岗位,专门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省来省就业若干措施》(黑人社发〔2024〕1 号)12. 医疗卫生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支持政策有哪些增加?支持“县招乡用”专岗专用,在乡镇卫生院已连续聘用 5 年以上、取得执业(含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卫生健康行业职业准入条件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聘用到“县招乡用”专项岗位。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省来省就业若干措施》(黑人社发〔2024〕1 号)1.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黑龙江省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1)我省普通高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2)自 2019 年起(2019 年及其以后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注: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方式发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5.高校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什么时间提交申请?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学生毕业高校。因财政编制预算时间提前,2023 年基层就业申请工作预计于 6 月 5 日开始,9月 8 日结束。具体材料及流程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6.申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一般程序是什么?高校根据毕业生提交的材料,审查申请资格。符合条件的省属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黑龙江省教育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属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对符合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和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3 号)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3 号)有条件的市(地)、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享受孵化器等租金减免政策后的实际房租支出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3 号)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3 号)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对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对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彩虹工程”大学生补贴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432 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调整。——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 年以上的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地创业主体的经营、带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2 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 10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7.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哪些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8.灵活就业的离校 1 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哪些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9.创业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哪些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 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10.初创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11.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哪些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高校新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总参谋部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 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 2023 年征兵的命令》(国发〔2023〕2 号)2.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高专)、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吗?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高专)、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贯彻落实〈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动〔2020〕424 号)3. 大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学费减免政策吗?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者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总参谋部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 号)黑龙江省入伍的全日制大学生,每人发放 16000 元入伍奖励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 号)6. 硕士研究生招生有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计划吗?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 8000 人,并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20〕485 号)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8〕22号)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8〕22号)9.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有哪些升学优惠政策?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 2022 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20〕485 号)10. 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后复学或入学有什么政策?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8〕22号)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8〕22号)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8〕22号)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 1 年半以上,可选拔为提干对象。——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 号)——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 号)——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 号)——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 号)结合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实际和就业意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学历证书 +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7 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军士服现役满 12 年,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国务院 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第 608号)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毕业高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岗位信息和见习信息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12 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21. 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享受哪些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笔试加分政策;省内各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招(聘)用计划 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黑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 10%,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 5 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 号)省内地方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岗位,专项招聘从黑龙江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 号)教育部在“24365 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20〕48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