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分地区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政策摘录
哈尔滨市
就业创业篇
一、哈尔滨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多方位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可以获得最高3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
●合伙创业,可根据合伙创业的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最高上限为400万元,并给予适当贴息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多角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留哈获得感
●对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统招博士毕业生,给予10万元安家费和连续3年3000元/月生活补助。
●对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毕业5年内统招硕士生,给予3万元安 家费和连续3年2000元/月生活补助。
●对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毕业5年内统招本科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给予连续3年1500元/月生活补助。以上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人才新政30条》
●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的,提供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创业担保贷 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扩大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范围,持续提高发放规模。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稳就业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哈 尔滨市 2023 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就业创业补贴
●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毕 两年以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于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 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统招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每人发放安家费10万元。
●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发放3年;时每人发放安家费3万元。
●在哈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连续发放3年。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规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 日,且不可同时申领。聚焦中小微企业,推广“直补快办”模式,做到随申请随确定随审核及时发放。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稳就业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
●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⑴大学生在我市创业的,按照省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对于其创业目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⑵对返乡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创业的大学生可申领3000元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
●大学生优秀及重点创业项目资助。对携带项目在我市创业的大学生,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经评审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培训机构设备购置补贴、软件及相关费用。对经认定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实训)基地,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软件及相关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用总额的5%。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按照孵化基地内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孵化的总面积,每月给予5元/平方米的补贴,用于场租、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于创业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
●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库征集费。于经评审符合入库条件被纳入大学生创业项目库的给予项目负责人1000元的项目征集费;
●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⑴对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入市场运作或完成中试的,设立特等奖1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⑵处于创意或研发阶段的,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组织奖20名,奖金分别为1.5万元、1万元、8000元和5000元
——文件来源: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
创业就业篇
一、创新创业引领计划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最高1万元。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齐人社发〔2022〕13号)
二、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33号
三、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业补贴。补贴期限:3-12月。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落实好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齐人社发〔2022〕13号)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齐财规审〔2018〕2号)
牡丹江市
就业篇
一、就业支持
●基层就业。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省相关政策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文件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规〔2022〕6号)第25条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来源:《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牡就组办发〔2023〕3号)第19条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人员、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文件来源:《牡丹江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牡财联﹝2019﹞2号)第29条
●技能提升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来源:《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牡人社发﹝2024﹞133号)第3条
二、企业吸纳支持
●社会保险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 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注:社保补贴政策按照省黑财规审﹝2018﹞10号及黑人社函〔2019〕984号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即,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
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 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文件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规〔2022〕6号)第21条
●延续实施阶段性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 日。
——文件来源:《关于做好各项稳就业政策落实和重点群体就业等工作的通知》(牡就组办发〔2023〕4号)第2条)
●延续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分别为0.5%,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文件来源:《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牡人社发﹝2024﹞133号)第1条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 查失业率5.2%,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 日。
——文件来源:《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牡人社发﹝2024﹞133号)第2条
创业篇
一、对个人支持
●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 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牡丹江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
——文件来源:《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牡政办规〔2020〕4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规〔2022〕6号)、《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新政策衔接的函》(牡金函〔2023〕10号)
●一次性创业补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文件来源:《牡丹江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牡财联﹝2019﹞2号)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2018年1月1日以后,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就业2人(含2人)每人补贴500元,2人以上每增加1人补贴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文件来源:《牡丹江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牡财联﹝2019﹞2号
●“种子资金 ”创业项目补贴。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 在校大学生、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符合牡丹江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可向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校大学生可向所在高校的就业创业部门提交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可享受2万至10万不等的创业项目补贴。
——文件来源:《牡丹江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牡财社联〔2016〕1号)
二、对企业支持
●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人员人数达到在职职工人数的 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 费等违规违法信用记录,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文件来源:《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新政策衔接的函》(牡金函〔2023〕10号)
●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地有独立法人资格,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运营期内未曾变更用途,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稳定经营3年以上,入驻具有法人资格的创业企业或“种子期 ”创业主体15户以上,入孵企业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平均出孵率不低于 80%,孵化成功率不低于 60%,可申报,专家评审,可按8至10万元给予孵化基地奖励补贴。
——文件来源:《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牡财社联发〔2016〕1号)
引才留才篇
●博士后奖补政策。新入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连续2年每年给予
10万元补助。在站博士后可申请最高3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金,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文件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规〔2022〕6号)第25条
●事业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重点领域企业,聘用的符合全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国家“双一流 ”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研究生(35周岁及以下),连续三年,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安家费1200元、1800元和3000元;三年内,在牡购房分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4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省委定向选调生可参照执行。
——文件来源:《新时代牡丹江人才引领发展20条》(牡办发〔2022〕17号)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 重点领域企业,引进的统招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35 周 岁及以下),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连续三年,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安家费600元、1000元。
——文件来源:《新时代牡丹江人才引领发展20条》(牡办发〔2022〕17号)
●对来牡就业创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在牡无产权住房、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租住公租房。
——文件来源:《新时代牡丹江人才引领发展20条》(牡办发〔2022〕17号)
●加强校地合作,组织重点高校在校大学生到我市开展实习实训,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 1500 元并缴纳保险,最长三个月,实习期间免费入住大学生实习实训后勤保障基地。
——文件来源:《牡丹江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牡政办规〔2022〕6 号)《新时代牡丹 江人才引领发展20条》(牡办发〔2022〕17号)
●对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满后,博士研究生 可优先提拔正科级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可优先提拔副科级领导职务。对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考核合格后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研究生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考核合格后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 两代 表一委员 ”、“ 劳动模范 ”等人选。
——文件来源:《新时代牡丹江人才引领发展20条》(牡办发〔2022〕17号)
佳木斯市
就业篇
一、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接收“三支一扶 ”、“村村大学生”等项目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来源:《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二、就业见习补贴
●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文件来源:《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19)2号
三、求职创业补贴
●对就读于佳木斯市范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同时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 1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文件来源:《佳木斯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2018)2号
创业篇
●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是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文件来源:《佳木斯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2018)2号
人才引进篇
一、直引政策
●支持重点产业主体采取学费补助方式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 秀在校学生,学生毕业后按约定到企全职工作满一年的,按学费补助额度的50%给予企业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
——文件来源: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点产业人才新政》的通知佳办发〔2023〕16号
二、待遇落实
●重点产业主体全职引进市域外的黑龙江省A、B、C类人才或相应层次标准人才,连续6年给予生活补助:第1-2年,每人每月分别补助5000元、2500元、1000元;第3-4年,每人每月分别补助7500元、3500元、1500元;第5-6年,每人每月分别补助10000元、5000元、2000元。
——文件来源: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点产业人才新政》的通知佳办发〔2023〕16号
服务保障篇
一、住房保障
●重点产业主体全职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租住我市人才公寓,享有“优先入住、免申即享”待遇。到我市企业求职的学士及以上学位大学生,可申请一周内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
——文件来源: 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点产业人才新政》的通知 佳办发〔2023〕16号
●重点产业主体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人才,房交会期间在我市(含建三江农科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硕士(或副高级职称)、学士分别按照每平方米500元、300元、200元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引进黑龙江省A、B、C类人才或相应层次标准人才,按照房屋总价款的30%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文件来源: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点产业人才新政》的通知佳办发〔2023〕16号
二、配偶及子女保障
●重点产业主体全职引进的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或相应层次标准人才,子女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就学保障政策;配偶为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随调随迁。全职引进的博士,可参照黑龙江省E类人才给予子女就学保障待遇;配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就业安置。
——文件来源: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点产业人才新政》的通知佳办发〔2023〕16号
大庆市
保障篇
一、“五免 ”保障措施
●市级设立“青年驿站”,为来庆求职就业、自主创业的市内外各类高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提供免费住宿、免费体检、免费公交卡、免费培训指导和免费意外伤害保险。
——文件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拥抱新市民“五免”“六补”“七优”政策措施的通知》(庆政办规〔2023〕2号)
补贴篇
一、给予购房补贴
●对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各类人员,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契税额的80%给予补贴。对在2021年10月29 日以后依法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市区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给予租房补贴
●在市区城镇落户并租赁住房(取得租赁登记备案证)的青年群体,每月享受300元租房补贴,最长6个月。
三、给予生活补贴
●与市区企业签订不少于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青年群体中统招博士、硕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每月分别享受1500元、1000元、5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6个月。统招全日制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按照本科毕业生标准补贴。
四、给予交通补助
●受市人社局邀请,由省内外高校组织来庆求职的应届毕业生,省内享受最高每人200元、省外享受最高每人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给予实习补贴
●对接收高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践活动不少于 10 天的企业(社会组织),按照每人 500 元标准,给予企业(社会组织)实习补贴。
——文件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拥抱新市民“五免”“六补”“七优”政策措施的通知》(庆政办规〔2023〕2号)
落户篇
一、给予落户补助
●所有来庆人员均可在我市城镇居住地或创业就业所在地落户。16至45周岁新落户人员享受每户(集体户按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落户补助,每年补助名额10000户。驻庆高校学生户籍迁入大庆,可免费享受有效期6个月的公交卡一张。
——文件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拥抱新市民“五免”“六补”“七优”政策措施的通知》(庆政办规〔2023〕2号)
服务篇
一、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
●向所有来庆人员开放“大庆就业码”平台,享受“找工作、享政策、学技能、维权益”掌上服务,一码在手,就业不愁。
二、提供优良的职业培训服务
●所有符合条件的来庆人员,可自愿选择市内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培训。支持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提供优选的基层岗位招聘服务
●全市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基层岗位空缺时,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在城乡社区岗位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基层岗位,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四、提供优越的人才引进政策服务
●对省内本科师范高校、省内其他本科高校师范类专业统招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综合评价排名前 20%的毕业生;对驻庆 师范类高校师范类专业统招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综合评价排名前30%的毕业生,可采取能力测评方式引进。引进涉农、 涉医类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五、提供优待的入学转学服务
●所有在庆创业就业人员的适龄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均可在庆入学,由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人才子女入学,根据人才等级分级给予优待。
六、提供优厚的就医就诊服务
●符合《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规定,在庆工作的E类以上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一对一诊疗等服务;B类及以上人才服务范围可扩大到第三代子女,对本人提供专属服务。
七、提供优享的医疗保险办理服务
●市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来庆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给予医保“免申即迁”服务。
——文件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拥抱新市民“五免”“六补”“七优”政策措施的通知》(庆政办规〔2023〕2号)
伊春市
就业篇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二、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三、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创业篇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三、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
●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可以申请10,000元—50,000元的创业项目补贴。申请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就业需求,能够代表前沿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等。
——文件来源:《伊春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伊人社发〔2015〕112号)
四、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3〕33号)
鸡西市
就业篇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市校合作高校(院系)到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提供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提供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开展活动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文件来源:《新时代继续人才振兴28条》(鸡人领发〔2022〕6号)
二、大学生到村任职
●依托省助力乡村振兴“万人计划 ”,统筹乡镇事业编制资源,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到村任职,实现每个村有1-2名大学生。
——文件来源:《新时代继续人才振兴28条》(鸡人领发〔2022〕6号)
三、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符合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特困人员、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一次性发放补贴1000元/人。
——文件来源:《关于开展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鸡就字〔2018〕10号)
创业篇
一、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文件来源:《新时代继续人才振兴28条》(鸡人领发〔2022〕6号)
二、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体工商户5000元小微企业10000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且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给予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政策扶持,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
——文件来源:《新时代继续人才振兴28条》(鸡人领发〔2022〕6号)
鹤岗市
就业创业政策篇
一、青年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二、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与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与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省拨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对2018年底享受补贴未到期人员和应享受补贴未发放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到期满。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日期需在2018年1月1日之后。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时间需在2019年1月1日之后。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六、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 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 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 号)
七、创业担保贷款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高校在校生(本省政策突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 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 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如果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3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
八、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3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
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 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十、生活待遇
●事业单位(非参公)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统招本科毕业生以及引进的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每年给予7000-20000元生活补助,连续给予5年,其中,属于市属公办学校引进的教师岗位毕业生、公立医院引进的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连续给予10年生活补助。
——文件来源:中共鹤岗市委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才振兴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鹤发〔2022〕25号)
十一、住房待遇
●事业单位(非参公)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统招本科毕业生以及引进的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对于符合条件,不入住人才公寓的,连续5年每年给予住房补助6000元。
——文件来源:中共鹤岗市委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才振兴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鹤发〔2022〕25号)
双鸭山市
就业创业政策篇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长三年期限,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三次。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及其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长2年期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三次。
三、创业园区入驻孵化
●为大学生(包含离校五年内和在校生)创业者提供在办公场地、供热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方面给予创业入驻孵化扶持,同时提供创业融资对接、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路演、人才招聘、服务代办等综合性服务。
就业创业补贴篇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成功创业返乡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补贴1万元。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大学生(在校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各类人员稳定就业5人及以上,且与之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吸纳五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后新吸纳就业可继续按每新增1人再给予1000补贴,累计最高3万元。
三、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落实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低保家庭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符合条件毕业 生,在毕业学年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原 1000 元/人提高到 2000 元/人。补贴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 政承担,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文件来源: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双鸭山市关于开展2023年支持就业鼓励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就办发﹝2023﹞29号
七台河市
就业篇
一、吸引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
●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或30周岁以内)与民营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人员,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本科毕业生5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按月支付,一年内支付完毕,每人只享受一次。
——文件来源:《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七发〔2019〕15号
二、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进行补贴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创企业,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七委〔2018〕5号
创业篇
一、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群体给予补贴
●毕业5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七煤分流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失业职工在我市辖区首次创业,初创主体为注册成立3年之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用工1人以上并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万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1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创业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文件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七政规〔2019〕2号4条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创新创业
高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首次在市辖区创办小微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初创主体为注册3年之内,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给予最多2年的房租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自创办企业之日起5年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扶持创业企业。
三、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或30周岁以内)、去产能转岗职工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每吸纳1人补贴1500元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奖补。
——文件来源:《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七发〔2019〕15号
四、鼓励开展双创宣传推广活动
●支持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举办各种论坛、展会、洽谈对接会,开展成果展示、技术推广、项目洽谈、资本对接、创业培训等活动,经有关单位评审认定,给予实际支出活动会议费用60%的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开展创业辅导,对优秀创业导师每年给予补贴和奖励。
——文件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七委〔2018〕5号
五、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创业创新载体
●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推动闲置楼宇、仓储设施、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双创孵化基地,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按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和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
——文件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七委〔2018〕5号
六、对新办科技型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到第三年末,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文件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七委〔2018〕5号
七、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合创业资源带技 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人才(团队)来我市创业,经评审认定,给予5—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对认定为国家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文件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七委〔2018〕5号
八、加大科技专项支持力度
●面向“新字号”科技企业每年择优安排3—5项科技专项给予资金扶持,对突破关键性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一事一议确定支持力度。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2017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创业企业。
——文件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七委〔2018〕5号
九、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共10类人。在我市辖区内自主创业的,可到中国银行、邮储银行、龙江 银行或哈尔滨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十、树立先进典型带动就业
●每年选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每人奖励1万元,发挥创新创业典型的带动作用。发挥创业导师队伍、商会协会组织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对各类创业者、大学生和转岗职工创业就业传帮带贡献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文件来源:《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七发〔2019〕15号
人才引进篇
一、人才津贴补贴政策
(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津贴政策
●引进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年给予人才补助10万元。引进“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年给予人才补助4万元;引进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每年给予人才补助3万元。引进“双一流”建设 高校及建设学科本科毕业生,每年给予人才补助2万元。引进“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每年给予人才补助1万元。
(二)企业引进人才津贴政策
●企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条件按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第一、二、三、四条政策施行。引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人员,能够在工作中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每年给予人才补助2万元。引进持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每年给予人才补助1万元;引进持有预备技师和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每年给予人才补助5000元。
(三)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政策
●省校合作签约高校(院系)大学生到我市实习实训,给予每人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周计算,每周补贴500元)。
二、人才安居政策
(一)安家补贴政策
●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5万元;全职引进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3万元。
(二)周转房政策
●本人及配偶在七台河市域内没有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公寓周转期不超过3年)。通过认定的E类及以上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本科毕业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科毕业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人员;在我市实习实训的省校合作签约高校(院系)大学生;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我市引进人才及考录大学生从办理入职之日起三年内,在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此政策。取消缴存余额限制:贷款金额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限制;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金额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上浮20万元,即最高贷款额80万元。
三、技能人才政策
●七台河市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后与七台河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并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后,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所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一次性奖励,给予每名学生2000元奖学金。
四、人才培养政策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进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学习的,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后,继续为七台河市服务满3年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在3万元标准以内核销学费。
五、人才保障政策
●引进人才配偶、子女可对 口(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随调随迁,安置工作。引进人才子女入园或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引进人才房产或工作单位所在学区统筹安排学校就读,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引进人才及家属在我市定点医院就诊时可享受预约专家门诊等服务;引进人才父母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本单位提供的三级甲 等医院医疗体检待遇;在我市康养,入住公立养老院的可以享受减免入住费用的10%;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由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结合实际给予一定优惠。
——文件来源:中共七台河市委办公室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七台河人才新政30条(2024修订版)》的通知(办字〔2021〕52号)
绥化市
就业篇
一、生活补贴
●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以下同)以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生活补贴。
●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的“双一流”高校大学生,每月给予1200元的生活补贴,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安排帮带导师。
●非公有制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引进享受每月生活补贴的职工,就业稳定期达到2年后,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支持,累计不超过50万元。
●面向市域内优秀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等群体,每3年评选一次优秀人才和优秀专家,在3年管理期内给予3.6万元补贴。
二、住房待遇
●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以下同)以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3年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连续3年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万元、0.8万元、0.6万元;正式入职后在绥自主购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
●到非公有制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工作的,以及在绥自主创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连续3年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200元、700元补贴。引进在市域外工作的绥化籍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全日制非“双一流”高校本科生连续3年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每年给予6000元租房补贴。
●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依据《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符合申请购房贷款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并缴存6个月后,即可申请额度最高为10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余额限制。
三、编制保障
●规模以上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 “双一流”高校本科生,经核准预留事业周转编制,由企业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在绥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经核准预留事业周转编制。在企业工作满3年且业绩考核合格的或自主创业满3年且正常运营的,根据本人意愿,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安排到专业对口的事业单位工作,也可放弃事业编制留在企业工作或继续自主创业。
四、职务晋升
●机关单位新招录的定向选调生,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调任公务员岗位。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参加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我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时,不受最低服务年限限制。
创业篇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绥自主创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经申请每人可给予3万元的创业补助。
——文件来源:《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兴绥20条的通知》(绥发〔2024〕5号)
黑河市
一、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学年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可享受此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此政策。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文件来源:关于印发《黑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市财联发[2019]34号)
大兴安岭地区
就业篇
一、“大学生回归工程”
●地、县(市、区、国企)两级每年分别按需求安置大兴安岭籍且第二批次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00名左右。
——文件来源:《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8个办法的通知》(大办文〔2020〕23号)
二、补贴补助
●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全职引进的目标高校博士研究生给予补助10万元;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给予补助6万元;教育卫生领域全职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补助5万元。与民营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连续5年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全职引进的目标高校博士研究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1.5万元、本科毕业生每年1万元、大专毕业生每年0.5万元。
——文件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人才补贴发放家属医疗保健及子女就学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大人才办〔2024〕2号)
●与全职引进的目标高校博士研究生,连续3年每月给予1500元生活补贴;全职引进的目标高校硕士研究生,连续3年每月给予1200元生活补贴;教育卫生领域全职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连续3年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
——文件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人才补贴发放家属医疗保健及子女就学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大人才办〔2024〕2号)
●以租赁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全职引进的目标高校博士研究生,连续3年每月给予700元生活补贴;全职引进的目标高校硕士研究生,连续3年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贴;教育卫生领域全职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连续3年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
——文件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人才补贴发放家属医疗保健及子女就学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大人才办〔2024〕2号)
创业篇
一、贴息贷款
●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等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给予最高额度30万元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财政部门将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文件来源:《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署人社联规〔2023〕1号)
二、补贴+“三免 ”
●对“双一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端电商网红人才入驻电商产业园创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 万元,并提供2 年免入驻、免水电、免物业费用的“三免政策”。(企业需在电商产业园运营2年或2年以上)
——文件来源:《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行 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人才振兴30条》的通知》(大办发〔2022〕38 号)
实习篇
●与我区建立合作关系的高校大学生到我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免费提供住宿,并给予每月不低于1000 元的生活补贴。
——文件来源:《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人才振兴30条》的通知》(大办发〔2022〕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