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篇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二、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三、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创业篇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
三、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
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可以申请10,000元—50,000元的创业项目补贴。申请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就业需求,能够代表前沿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等。
——文件来源:《伊春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伊人社发〔2015〕112号)
四、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3〕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