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篇
一、青年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二、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与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与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省拨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对2018年底享受补贴未到期人员和应享受补贴未发放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到期满。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日期需在2018年1月1日之后。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时间需在2019年1月1日之后。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六、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七、创业担保贷款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高校在校生(本省政策突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如果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3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
八、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l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3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
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鹤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鹤人社联发〔2019〕1号)
十、生活待遇
事业单位(非参公)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统招本科毕业生以及引进的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每年给予7000-20000元生活补助,连续给予5年,其中,属于市属公办学校引进的教师岗位毕业生、公立医院引进的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连续给予10年生活补助。
——文件来源:中共鹤岗市委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才振兴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鹤发〔2022〕25号)
十一、住房待遇
事业单位(非参公)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统招本科毕业生以及引进的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对于符合条件,不入住人才公寓的,连续5年每年给予住房补助6000元。
——文件来源:中共鹤岗市委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才振兴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鹤发〔2022〕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