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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分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录——双鸭山市

2025-08-26 13:55 来源:黑龙江工业学院 点击次数:51

就业创业政策篇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长三年期限,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三次。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及其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长2年期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三次。

三、创业园区入驻孵化

为大学生(包含离校五年内和在校生)创业者提供在办公场地、供热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方面给予创业入驻孵化扶持,同时提供创业融资对接、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路演、人才招聘、服务代办等综合性服务。


就业创业补贴篇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成功创业返乡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补贴1万元。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大学生(在校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各类人员稳定就业5人及以上,且与之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吸纳五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后新吸纳就业可继续按每新增1人再给予1000补贴,累计最高3万元。

三、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落实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低保家庭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符合条件毕业生,在毕业学年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原10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补贴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文件来源: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双鸭山市关于开展2023年支持就业鼓励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就办发﹝202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