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转递时是否需要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和《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 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0号)文件第二条“规范档案转出手续”规定,高校为毕业生转递档案时必须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上明确注明,“请按档案所列目录清单查收”,因此高校在转递毕业生档案时,须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和《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注:中等院校毕业生及往届毕业生档案在转递时应同样按照文件要求,出具以上材料。
二、《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需要放在档案内吗?
需要。按照《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第二条第六款:“畅通档案转递渠道”规定,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因此不要粘贴在档案袋外面。
注:《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需要学校相关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印章,印章制式无要求。
三、《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内容可否自行增减?有机打或手写的要求吗?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机打或手写均可。
四、若档案内无《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或《档案材料目录清单》,该如何处理?
(一)本省高校:若档案内无相关材料,须第一时间联系学校进行补办。如不配合补办,可以按退档处理。
(二)外省高校:一是及时与学校联系沟通,力争补办。二是如果学校坚持不予补办,则第一时间联系学生本人,与学生讲明政策,按容缺受理。实行“接收告知承诺制”,让学生签字确认后,予以保管。
五、《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转往单位名称填写错误,是否可以接收?
(一)若“转往单位名称”仅个别字填写不正确,如将“黑龙江省人才服务中心”,填写为“黑龙江省人才中心”或“省人才”,可以给予接收。
(二)若“转往单位名称”错误较大,如将“大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填写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可以联系学校重新出具。如不配合重新出具,可按退档处理。
六、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需要向学校出具《调档函》吗?
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无需对高校出具《调档函》。接收往届毕业生档案,可根据高校实际工作需要,通过黑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系统出具《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七、高校毕业生档案去向?
(一)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
(二)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
(三)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八、高校毕业生档案如何转递?
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渠道转出档案,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高校严禁将档案交给学生本人。
九、高校毕业生档案材料内是否必须要具有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信息?
是的。高校毕业生档案材料内务必要有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信息。公共就业和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收到信息不完整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联系学校补充完善。如学校不配合提供,可以按退档处理。
十、毕业生档案内《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为空白材料或者未盖章,怎么办?
通过档案系统出具《退档告知书》,说明退档原因,做退档处理。
十一、退学学生档案材料如何处理?
退学学生档案材料,不属于毕业生档案,公共就业和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予接收,若收到退学学生档案材料,应做退档处理。学校不应将未毕业学生档案转递至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十二、学生研究生在读期间退学,档案如何转递?
退学研究生档案内若有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档案材料,可以转递至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十三、党员档案材料是放入毕业生档案中,还是单独邮寄至接收党组织关系的部门?
党组织材料是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建议放在档案中统一保管。可以给党组织关系接收部门提供党员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并标明“与原件相符”,密封后转递。
十四、党委统一封装党员材料已经有目录,是否需要拆封?直接放在学生档案中是否可以?
不需要拆封。但要根据党员材料目录,对应填在《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党员材料”项中。
十五、学生是否需要跟拟存档单位确认机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不需要。学校直接按照《黑龙江省接收高校毕业生档案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统计表》转递档案即可。
十六、学校邮寄高校毕业生档案时,接收人如何填写?
统一填写“档案室”。


